第四章 办案移交与协助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案件材料,材料形式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当天在案件移交函的回执上签字。
材料形式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承办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签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相关资料、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但不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不充分为由退回案件。涉及工伤保险案件,必要时通知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补充相关资料,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移交案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追回措施的,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案卷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