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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