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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