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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