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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