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九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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