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2021-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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