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十条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1990-01-01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国函【1989】65号 批准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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