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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