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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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地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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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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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招待。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争、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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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全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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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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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 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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