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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