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