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