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