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五章 案件预防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办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清单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风险防控清单包括业务名称、责任机构和人员、风险点、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业务办理全流程,通过定期开展对账与数据比对、风险提示、规范业务流程、落实承诺制、加强岗位制约和信息系统控制、信息公开、警示教育等,加强社会保险业务风险控制,防范发生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支付长期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向其收集更新的联系电话、住址及指定的联系亲属信息。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主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委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有关对账、异常数据校验、查询参保人社会保险账户信息、多发待遇的追回措施和程序等。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其工作人员开展考核考评、奖励、人事任免考察、评先评优等时,应当将本单位发生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责任情况、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工作成效等作为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属于应当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按照社会保险领域失信人名单管理规定做好失信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聘请兼职基金监督员或者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联合检查、协同办公、换岗学习等方式加强工作联动。
第三十八条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造成基金损失,自发现之日起超过90日未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措施的,负责案件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挂牌督办,直至追回基金。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进行督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涉嫌侵害基金线索、证据的,可以下达订单式检查任务并进行督办。
  发现被督办地区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可以约谈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将有关情况在本行政区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将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和追回基金情况纳入基金监督履职情况评价内容,作为相关考核的基金安全指标之一。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通报、约谈,下发责令整改书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造成基金损失,未按本办法采取核查和追回措施的;
  (二)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未依法履行立案、受理、移交、移送、承接等职责的;
  (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基金追回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收到异地协助函,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协助的;
  (五)不按照督办要求办理案件的;
  (六)未落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风险防控责任规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监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致使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骗取或者损失,需要依法给予处分的,可以向有关任免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已经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生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积极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且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依法不予追责。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约谈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约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出约谈建议,报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约谈,由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通知。经批准决定约谈的,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约谈人向被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被约谈人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计划。
  (四)记录。约谈机构制作约谈情况笔录或者纪要,相关材料存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约谈情况抄送相关单位。
第四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处理的,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组织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