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依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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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得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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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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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会,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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